原告宁波聚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合同纠纷
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诉讼代理人与委托人进行了全面了解与调查,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慎考虑并予以采纳:
- 原告孙某德一方与施工方王某超一方为一家,原告主张多余的7万设计费于法无据。
- 本案中,涉案工程最初是被告方与黄某军沟通,黄某军通过各方渠道找到相关的公司承接以上工程。原告是经黄某军介绍承接涉案工程的设计工作,王某超也是由黄某军介绍承接涉案工程的施工工作,根据本案联系各方的关键人物黄某军的证言,原告法定代表人孙某德与施工方王某超属于一家公司,至少是合伙关系。
- 根据酒吧项目沟通群聊记录,我们可以看到,王某超是由黄某军拉入群聊的,而非被告方主动寻找到他方。王某超于2021年11月18日被拉入群聊,孙某德未发表过任何异议。且根据2021年11月19日的群聊记录,杨某说:“孙总那边更改图也要出来,不出来师傅也不知道怎么做?”此时是王某超接话:“好的好的,我知道了,这个事情跟老孙这边沟通一下,让他把那几个地方局部的地方给他改出来。”如果双方并非一家,王某超在11月18日刚进群,仅在次日就能代表孙某德回复说会更改图纸,与常理不符。
- 2021年11月19日12:22,被告杨某方:“@仁者见智,王某超 王总,你们那边抓紧把图弄出来,砌砖师傅好做,他们21号进场。”王某超:“好的,我催催老孙。”“尽快今晚发过来。”被告方将设计方孙某德与施工方王某超视为一家,进行催促,王某超也未做否认,而是主动表示会催促孙某德进度,甚至确定了发送时间。
- 2021年11月19日23:11,孙某德如王某超所说于晚上发送了设计图纸,甚至在其发完图纸后,王某超对图纸进行了解释:“需要砌墙的修改部分已经修改好了,请杨总这边安排砌墙的抓紧弄了。”如果不是一家公司,双方既没有对被误认为一家公司进行解释或发表异议,一方主动回复相关另一方公司,但与自身关系不大的事务,两者甚至步调一致,搭配默契,给他人造成一家公司的错觉,这与常理完全不符。
- 即使孙某德一方与施工方王某超一方并不是一家,其在前期选择施工单位及后续施工进行过程中从未发表异议,应当视为变更了合同的规定。
- 根据2021年11月7日16:56的群聊记录,被告杨某询问孙某德何时到威信?孙某德回复说还需要五天。酒吧方吕大布:“工程商这边合同已经签了,款也打了,现在就等你们设计方下来沟通细节。”孙某德回复;“施工,设备这些你们定了,开工我过去就行了呀,定这些不需要我在的呀。”孙某德在聊天中明确表示施工设备单位由被告方自行选定,实际已主动变更《室内设计委托合同书》中的补充协议条款。
- 从2021年11月18日起施工方王某超进入群聊开始,孙某德一方未发表任何异议,在后续沟通过程中,王某超主动回复被告方询问的事关孙某德设计的一些问题,孙某德也未曾表示过异议,甚至会跟王某超私下沟通交流相关图纸设计内容,甚至给被告方造成了其二人是一家的错觉,这表明原告方孙某德实际已经认可并接受王某超作为施工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与被告方达成合意,变更相关条款。
- 从原告向被告主张尾款起,至原告向法院起诉这段时间里,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尾款款项金额一直是4万元,从没有提到所谓的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附属条款将后续的工程施工部分交给原告方做,需要补偿差价。从被告最早与原告交流相关设计问题到黄某军将王某超拉入酒吧施工群聊,及后续施工过程中与原告这边对接修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原告从未提到对施工主体的异议,甚至和施工主体关系极为密切,原告向被告催讨金额也一直是4万,不曾变更过,实际上在起诉前原告是表示同意及认可被告选择王某超作为施工者的。
- 原告方未尽职履行义务,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 原告从设计开始只到过现场一次,被告方曾口头要求过他们需要驻现场设计人员,但自始至终都没有。
- 被告方到最后都没有收到过原告提供的纸质的设计图,原告只是传了个电子版。
- 原告方的设计存在问题,经过多次改图,即使在施工过程中也经历了多次改图。
-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方需向被告方交付全套工程设计图纸(方案设计1套、概念图1套、施工图设计3套),目前原告方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告方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得以拒绝其付款。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刘彬 律师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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