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代理词 | 房屋租赁合同遇到拆迁时应妥善沟通并及时维权处理

刘彬律师 529阅读6分25秒

上诉人宁波市映某堂木艺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宁波众某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映某堂公司代理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市映某堂木艺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诉讼代理人与委托人进行了全面了解与调查,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慎考虑并予以采纳:

  • 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众某公司可以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属于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错误。
  1. 原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众某公司与上诉人映某堂公司之间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且被上诉人众某公司单方搬出房屋已构成违约,其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相关内容。
  2. 原审法院混淆了合同的商业风险、拆迁以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三者之间的关系。
  3. 被上诉人众某公司因为案涉的厂房将要进行拆迁,从而搬离并寻找新场地,原审法院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是上诉人映某堂公司的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4. 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众某公司搬离了厂房,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因已经收到明确的拆迁通知近半年,搬离厂房完全是被上诉人众某公司单方行为。
  5. 被上诉人众某公司单方违约,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违约的责任。
  • 原审法院酌定上诉人退还10万元环保喷房款项,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1. 对于环保喷房的使用,上诉人映某堂公司没有过错,原审法院亦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过错。
  2. 喷房的巨大价值来源于取得“许可证”, 若无环保证进行喷漆将被处罚,案涉环保喷房的许可证由上诉人映某堂公司提供,《厂房租赁合同》中对于环保喷房价值的约定合理。
  3. 上诉人映某堂公司多次强调,被上诉人众某公司可以选择继续使用喷房,即使其搬走,亦可随时来使用,原审法院并未关注这一事实。
  4. 被上诉人众某公司不继续使用喷房的根本原因是其本身没有业务。
  5.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不继续使用喷房,就能够获得退款,但被上诉人众某公司已经被原审法院认定存在违约行为,明显自相矛盾且不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
  6. 环保喷房是上诉人映某堂公司花费90万元所购买,“许可证”的审批只能在许可地使用,现已经明确要进行拆迁,被上诉人众某公司单方搬走,将喷房的风险全部留给上诉人,存在显失公平。
  • 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映某堂公司赔偿被上诉人众某公司厂房未使用期间租金损失98 333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1. 被上诉人众某公司在合同解除前搬走属于其单方违约行为。
  2. 被上诉人搬离厂房在前,房东通知上诉人未付足够的房租在后,即被上诉人违约在前,原审法院忽视被上诉人违约事实。
  3. 房东主张发送了《解除通知书》,但经庭审确认房东只发给了上诉人映某堂公司,没有发给被上诉人众某公司,众某公司也表示并未收到,该通知因没有送达被上诉人而未发生效力,《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4. 后续上诉人映某堂公司仍然继续承租,也并未因此与房东解除合同,一直承租至后续实际拆迁。
  • 对于环保罚款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原审法院认定《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十条明确规定环保违约责任,还有固废处理,安全责任由众某公司承担。
  2. 原审法院认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上诉人映某堂公司,即由映某堂公司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由于本案“环保证”由上诉人提供,从而处罚对象为上诉人映某堂公司。实际上厂房系双方共同使用,双方的固废处理等均在一起。
  3. 行政处罚原因为废弃过滤棉露天堆放,废气过滤棉需要每周更换,每月需更换四至五次,行政处罚发生在被上诉人众某公司搬进厂房一个月后,其当时正有业务在进行生产,存在露天堆放废气过滤棉的情况。
  • 关于被上诉人众某公司庭审中所述其他事项的回应
  1. 合同签订后,于当天立刻开始生产,被上诉人众某公司显然是有业务才来承租的。
  2. 上诉人映某堂公司只是为了不让被上诉人众某公司搬走而进行劝阻。
  3. 被上诉人众某公司无客观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映某堂公司堵门且影响其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单方搬出房屋系违约行为,违约方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其主张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上诉人映某堂公司已全面履行《厂房租赁合同》义务,被上诉人众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喷房尾款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案涉固废等双方均一起处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又由被上诉人众某公司承担。原审法院未审理反诉请求以及反诉事实与理由,在审裁判文书中所做的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刘彬  律师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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