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文本 | 特殊情况的会见申请

刘彬律师 409阅读3分32秒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申 请 人:刘彬,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05747856。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城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27楼。

执业证号:13XXXX006。

申请事项

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刘某航   

申请理由

犯罪嫌人  刘某航  因涉嫌 非法经营罪  一案被贵分局于2021年8月2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拟会见该在押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予以安排。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申请人:刘彬律师

2021年8月18日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对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发言权等权利,不得阻碍和限制。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办案机关落实和保障律师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律师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律师移送相关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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