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法律规定

刘彬律师 748阅读1分16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并非必须返还彩礼,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

(3)彩礼的数额;

(4)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

(5)女方妊娠、生育情况;

(6)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

(7)当地风俗习惯;

(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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