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法律规定】

刘彬律师 627阅读0分18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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