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保证合同法律规定的不同

刘彬律师 526阅读0分45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法律规定】

第六百八十五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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