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法律规定】

刘彬律师 1,072阅读8分11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无效的原因:违法、背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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