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波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二):企业内部员工常见犯罪类型

刘彬律师 411阅读7分21秒

法治宁波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二):企业内部员工常见犯罪类型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委关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员会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宁波海事法院推送的我市近年来发生的涉企典型案例进行了整理汇编,希望通过案例解析来释法释规,帮助企业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实现稳健发展。

现发布第二期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企业内部员工常见犯罪类型

案例一、挪用资金罪

案件简介

2021年4月初,鄞州某公司员工报案称,其公司总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财务划转300万元至其本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笔资金至今未还。经查,2012年7月至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业务借款、资金通道、代缴代付等名义为幌子,数十次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资金划转至其本人控制的宁波、杭州等地的多个公司账户,主要用于谋取个人利益。王某操作手法隐蔽,在长达6年多时间里,公司其他股东也未能发现其挪用行为。该案涉嫌资金挪用1.6亿余元,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近亿元。公安机关开展了大量的侦查取证工作,最终查明了嫌疑人犯罪事实和犯罪金额,并通过各种方式追查赃款,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物折合人民币上亿元,为企业挽回巨额损失。

温馨提示

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高管、财务及销售人员中,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对公司、企业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加强现金流管理,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不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若遇到以上类似情况,请及时报警,警方将严厉打击各类涉企违法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二、骗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构成诈骗罪

案件简介

2023年3月底,我市公安机关在对A企业走访期间了解到,该企业一名已离职员工侯某在2021年6月份至2023年1月份期间有涉嫌骗取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的行为。后经查,侯某系该企业原工程师,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2021年4月份侯某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生效。次月,侯某违反协议内容入职与A公司属同行业的B公司并领取B公司发放的工资。同时,侯某提供虚假就职证明,骗取A公司每月7000余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直至案发,侯某已累计非法获取竞业限制补偿金14余万元

温馨提示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针对此类案件,对企业内部有竞业禁止协议(合同)的员工要加强普法教育,公安机关也将结合日常的企业走访、普法讲座等形式同步落实普法宣传;企业管理层要在竞业禁止对象的管理上提前搜集好相关证据材料,避免突发竞业禁止案件后手忙脚乱,更便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取证。

案例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件简介

2023年3月,我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接某电商平台公司报案反映公司内部有人受贿犯罪线索后,抓获犯罪嫌疑人何某。经审讯,何某交代其利用集团网站板块招商经理的职权便利,多次以优先安排“坑位”为好处向供应商受贿索贿的犯罪事实。后经深挖扩线,抓获向何某行贿的商家“张某”。

温馨提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其实就是我们身边常见的“商业贿赂”犯罪的一种。商业犯罪隐蔽性强、危害性大,该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良性秩序,阻碍了一个国家市场创新能力发展,造成了商家企业之间的不平等恶性竞争,且“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家的贿赂成本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最终可能导致物价虚假、加重消费者负担的后果。

本案中电商平台公司极其重视企业内部反腐工作,公安机关应该积极响应企业诉求,对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及时“亮剑”,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工程”。

案例四、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

案件简介

2022年2月5日,A公司股东雷某在公司经营期间,以虚假的代收代付名义,将公司银行账户上的200万元人民币资金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后雷某将其中16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美容消费、开网店以及其他公司经营等,将其中40万元人民币转账返回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公司运营。2023年8月21日,雷某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雷某的亲属代其向公司退清了全部涉案款项。法院认为:雷某在负责经营A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雷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雷某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判决:雷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温馨提示、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是公司股东、高管遇到的较为常见的罪名,许多企业家错误地认为“企业是我的,企业的钱也应该是我的”。因此支配企业的钱往往非常随意,比如将企业的钱划入自己的账号或者关联企业,或者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借款等行为。防范建议:⑴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机制。⑵注意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离,企业资金调用注意遵守企业的财务审批制度,避免不知觉地触犯刑法。⑶负责经营的股东在处理涉及到企业资金的问题时,要遵循财务程序,尽可能有董事会、其它股东授权或同意领取钱、物的书面凭据,避免股东间产生纠纷时,蒙受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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