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 宪法学相关
维宣统三年岁次辛亥十月乙未朔越六日,孝孙嗣皇帝臣溥仪年在冲龄,监国摄政王载沣摄行祀事,谨誓告于太祖承天广运圣德神功肇纪立极仁孝睿武端毅钦安弘文定业高皇帝……神位前曰:
洪维我太祖高皇帝以来,列祖列宗,贻谋宏远,垂三百年于兹矣。孝孙寅绍丕基,兢兢业业,仰承先朝立宪之大恉,力图急进,朝夕筹谋。乃弗克负荷,用人行政,诸未得宜,以致上下暌隔,情意不孚。旬月之间,寰区俶扰,深惧我累圣相承之大业颠覆于地。悯予小子,罪曷克当?兹由资政院诸臣博采列邦君主最良之宪法,上体亲贵不与政事之成规,先撰重大信条十九条,其余未尽事宜,一并归入宪法,迅速编纂,并速开国会,以符立宪政体,审察情势,已允施行,用敢矢言于我列祖列宗之前。继自今藐藐之躬,振振之族,当与内外臣工军民人等,普同遵守。子孙万世,罔敢或渝,以纾九庙在天之忧,而慰率土苍天之望。惟我祖宗,实式临之,所有重大信条,开列于后,谨誓。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它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第十条 海陆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由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第十八条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第十九条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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