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 恒某强磁公司加工合同中扣留了料皮而不付加工款纠纷

刘彬律师 308阅读4分46秒

法院裁判说理

  • 根据双方交易往来,双方工作人员在月底通过微信中对账期的订单金额进行对账,互有核减,在确定金额后原告恒某厂开具等值增值税发票,在该交易习惯下,双方在微信核对完毕至 2023 年 12 月的加工费,原告恒某厂也据此开具至 2023年12月的增值税发票,双方对账后开票的交易方式应视为对账期内订单的总结算,在对账过程中,被告鑫某公司如认为原告恒某厂存在逾期交货情形,应明确提出,但其并未提出扣减逾期交货违约金且付清至2023年3月的加工费,则根据双方见票付款的交易习惯,应视为双方对至2023年12月账期内的订单已结算完毕;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企业抵扣税款的凭据,被告鑫某公司享有原告恒某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税金,在原告恒某厂提起本案诉讼后又认为原告恒某厂应向其承担违约金103 900元,在双方互负给付义务情况下,被告鑫某公司本可结算时提出并在货款中予以抵扣,则原告恒某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也相应减少,被告鑫某公司既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税金,又主张原 告恒某厂承担违约责任,其行为有违诚信,不利于健康有序 的营商环境建设,不应予以提倡;
  • 2024年1月的加工费系在本院证据交换后确定,并非双方自行核算,则被告鑫某公司应举证证据原告恒某厂在该时间段内逾期交货的具体情形,然被告鑫某公司提交的入库时间均为自行手写,其真实性难以认定,且被告鑫某公司也未以任何方式向原告恒某厂进行催讨,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原告恒某厂在 2024 年 1 月发票对应账期内订单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
  • 综上,对被告鑫某公司主张原告恒某厂在 2022年至2024年1月17 日的订单项下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本院不予认定,对其主张恒某厂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103 900 元,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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