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离婚+退还彩礼+未共同生活 | 类案检索报告

刘彬律师 20阅读14分54秒
案件事实:离婚+退还彩礼+未共同生活
序号 裁判焦点 结论 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 裁判认定
1 彩礼范围? 给付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当地习俗于婚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物品,以表示愿与对方缔结婚姻诚意的一种方式。
彩礼的性质应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的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受人等事实,认定彩礼的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如何认定高额彩礼: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李某辉与张某莹、于某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豫1623民初1631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其中的一方或其家庭成员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款物,属于“彩礼款”范畴。一方在节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另一方价值不大的礼物、礼品,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型支出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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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适格主体? 涉及彩礼返还的诉讼案由视具体情况可分为离婚纠纷及婚约财产纠纷。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本案为离婚纠纷,当事人为夫妻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翁某苹、翁某明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粤14民终2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经查,翁某明、曾某娣实际接收案涉彩礼,一审判决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翁某明、曾某娣上诉称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3 本案可否请求返还彩礼? 可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热某、赵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新2828民初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原、被告双方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仅共同生活十几天便分居至今且发生双方均不愿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因结婚而收取彩礼及三金,且未与对方长久共同生活,没有基于夫妻长久、和谐生活的愿景,也没有为化解夫妻矛盾、修复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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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彩礼返还及共同财产分割可否共同主张? 可以同时主张,但应当综合考虑结婚时间长短、双方收入情况、为家庭生活付出大小等具体情况做出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阎某天、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黑02民终1114号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阎某天与宋某对于离婚均无异议,应予准许。综合阎某天与宋某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彩礼及首饰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二是阎某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公积金及企业年金是否应予分割;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阎某天与宋某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双方离婚原因系阎某天得知宋某存在大额婚前债务,故一审法院认定彩礼应予返还。但综合双方的收入情况及彩礼花销情况,彩礼实际已用于购买车辆及其他生活支出,双方亦同意车辆归阎某天所有,故宋某无需返还该款。对于首饰款,该款亦是阎某天按照民间习俗以结婚为目的所支出的花费,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以及宋某有向外出售价值较高的首饰的行为,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返还3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双方收入差异较大以及双方生活开支情况,一审法院仅对阎某天工资余额、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予以分割,且确定的截止日期为双方分居之日,已充分平衡双方利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予以确认。
5 彩礼返还数额及考虑因素? 共同生活时间: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例如,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法院可能会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是否孕育子女:孕育子女可以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一个考量因素。如果双方已生育子女,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返还的彩礼数额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法院会考虑彩礼数额是否过高,以及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彩礼在共同生活中的实际使用情况也会被考虑。如果彩礼已在共同生活中使用,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返还数额
双方过错情况:双方的过错情况也是决定彩礼返还比例的一个因素。如果一方有过错,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中考虑这一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杨某、孙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青2801民初2006号 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原告向被告李某支付彩礼66000元及改口费2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三金”系根据习俗为订婚而购买的具有特定意义的物品,应属于彩礼范围。原告为被告李某购买金戒指、金耳饰、金挂坠(2个)、金项链、金手镯、钻戒价值共计25547元,被告李某理应返还。按民间习俗缔结婚姻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彩礼。原告主张的拍摄婚纱照、婚礼酒席、聘请婚庆公司等花费系尊重习俗而产生的费用,二被告并未收取该费用,故不属于彩礼范围。被告辩称购买婚纱花费31999元应从彩礼中扣除的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购买的手机价值8500元及化妆品4500元的意见,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属男方赠与女方的情谊行为,并非彩礼,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与被告李某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存在相互转账情况,无法证实该款项系支付的彩礼,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后发生的转账记录,不属于彩礼范围,本案中不予处理。结合本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彩礼的数额、各自过错程度及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超过六个月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返还50%为宜,即被告李某返还彩礼47314元,原告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6 本案未共同生活+怀孕情况影响   共同生活时间: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例如,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法院可能会判决返还部分彩礼。如本案可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则返还比例较高。
是否孕育子女:孕育子女可以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一个考量因素。如果双方已生育子女,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返还的彩礼数额。
且本案为离婚诉讼,会同时涉及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邵某、赵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甘1002民初6063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邵某与赵某1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但二人共同生活不足两月,时间短暂,邵某因给付彩礼经济负担较重,故收受彩礼一方即被告赵某2应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考虑到邵某未全额给付彩礼,双方已生育孩子,且在赵某1怀孕、分娩期间,邵某未履行照顾义务,也未支付医疗费用,故为平衡双方权益,返还比例以实收彩礼的20%为宜,即11600元。邵某主张的钻戒,系邵某因结婚赠与赵某1的物品,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该钻戒应属赵某1所有,故对邵某要求被告返还钻戒的请求不予支持。赵某1主张的孩子抚养费及探望权,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调整,且已在二人离婚纠纷案件中作出判决,故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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