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丈夫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已过,是否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
李某与鞠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3月7日,李某向杨某借款170000元,并由鞠某、邓某提供担保。李某向杨某出具借条,鞠某、邓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
借条载明:“今借杨某现金(小写)¥170000,(大写):人民币拾柒万元,按月息15‰计息,期限半年,自2022年3月7日到2022年9月6日止,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若该笔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全部借款,担保人愿意代为偿还借款全部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李某,担保人:鞠某、邓某,借款日期:2022年3月7日”。
当日,杨某交付给李某170000元,李某收到款项后向杨某出具了收到条。该收到条载明:今收到依据 2022年3月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交付的现金170000元,本人保证按时归还该笔借款,收款人(签字):李某,2022年3月7日。
借款到期后,经杨某催要未果,为此成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虽然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的妻子鞠某已过保证期间,但鞠某作为妻子担保,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当视为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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