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视角下公司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及企业风险应对提示
一、董事与监事的范围调整
➣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行使监事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公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立一名监事来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二、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立法梳理
A.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利益冲突事项;
B.按照章程规定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时需要承担的责任】
甲系L公司的总经理,乙与甲为夫妻关系,乙持有S公司99%的股份并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在担任L公司总经理期间,L公司与以乙为代表的T公司通过招投标就L公司办公室装修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工程价款为150万。然而,该项目实际施工方为S公司,装修押金退还联络人均为乙,装修项目完工后,S公司向L公司开具共150万元增值税发票,L公司总部向S公司转账150万元。L公司认为,甲在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时,代表公司恶意与其丈夫乙实际控制的S公司进行交易,且装修费用与实际发生的金额差距巨大,该差额资金全部转移到S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乙名下,达到共同侵占L公司财产的非法目的。经向属地物业公司了解,在申请装修的报备资料中,存在一份L公司与T公司签订的《装潢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5万元,故L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甲、乙将自L公司处收取的装修费差额135万元归还至L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作为L公司的总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由于L公司章程中没有允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明确规定,甲基于自身负有的忠实义务,应主动向L公司股东会披露S公司及其配偶情况,以便L公司股东会决定是否同意二者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此外,S公司非基于投标中标而承接案涉装修工程,而是在乙曾代表的中标公司L公司不再履行合同后接手继续,在此情形下,甲更应将相关信息向L公司股东会披露报告以获准许,否则,有充分理由认为S公司与L公司订立案涉合同系甲故意隐瞒其与S公司的高度关联关系而与L公司订立合同开展自我交易。甲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的“禁止自我交易”规定,甲由此所获收入应当归L公司所有,此处收入系L公司所支付的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部分款项。根据司法鉴定报告显示,系争办公室的装修总造价金额为116.5万元,因L公司向S公司转账金额为150万元,故归入金额应为33.5万元。乙、S公司对于甲违反忠实义务、与L公司订立合同进行自我交易的行为,显属明知并配合,应作为共同侵权人对甲的前述款项归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甲与乙系母子关系,C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乙(认缴出资额99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26年11月1日)、甲(认缴出资额1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26年11月1日),执行董事兼经理乙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系C公司监事。甲、乙在向C公司转入100万元后,短时间内通过其二人及案外人的账户共转出88.15万元,C公司的会计账簿中未见转出的合法票据,被依法认定为抽逃出资。C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W公司作为债权人,起诉要求甲、乙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C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与甲互负连带责任。甲辩称,其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存在协助乙抽逃出资的合意,仅应在其认缴出资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系C公司发起人、监事,对公司资本金负有保障充实义务,对公司出资款的使用负有监管职责,同时甲与乙系母子关系,均为公司发起人,综合本案情况,可以推定甲对乙抽逃出资提供协助、配合,遂判决乙、甲在其各自抽逃出资款项范围内就未能清偿的债务向W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乙互付连带清偿责任。
2、行政责任
三、涉及企业风险及应对提示
(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区分——以董事为例
忠实义务即董事行为的动机应当善意、不谋私,避免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行为,唯有忠诚才能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忠实义务则防范董事作为公司控制权人的机会主义谋私倾向,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强规制。
但是违背忠实义务的,往往存在背离信任的伦理底线甚至违法行为,因此,违反忠实义务不仅须追缴全部不当所得,甚至还应施加惩戒赔偿(归入权与损害赔偿的双重规制),不能给予商业判断规则保护和章程允许的责任减免,也应禁止股东会的事后豁免。
二要加强合规管理。对于董监高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加强事先程序性控制,完善交易的合规审查,确保合规经营。
三要强化风险控制。完善内控制度,定期听取汇报和开展综合或专项审计,防范企业财务和法律风险。
四要购买责任保险。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明文规定形式鼓励公司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并要求投保公司的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从而减轻履职风险。
二是要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落实。在决定企业经营方案、利润分配和其他重大财务决策时,应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合理,确保企业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三是尽可能避免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董监高应充分向企业披露任职经历、关联人、操控人和自营企业情况,除了法律允许的情形外,尽可能不与所任职企业之间开展相关交易行为,并有义务严格约束关联人的交易行为,避免存在输送公司利益的嫌疑。
四是对于挂名的董事、监事,为避免履职风险,建议在任期内及时向公司提出辞任申请。
值班编辑: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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