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 | 关于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检索
一、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043条
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该条款属于倡导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民法典》第464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可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
明确“忠诚协议”不得单独作为起诉依据。
- 典型案例分析
1.支持协议有效的案例
案号 | 协议内容 | 法院观点 |
(2020)赣02民终295号 |
一方出轨或与他人有不正当往来的,房屋及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
一方有外遇事实过错明显,有保证书及微信聊天记录为凭,另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于法有据,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法院酌定赔偿金额20000元。除去双方同意将房子赠与婚生子外,剩余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 |
(2019)川01民终1078号 |
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出轨或者有暴力行为的,该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同时,自协议签订之日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按此约定内容执行。 |
当事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按该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
2.不予支持的案例
案号 | 协议内容 | 法院观点 |
(2023)藏02民终69号 |
若今后男方再次违反婚姻底线,女方有权提出离婚,男方不得拒绝。 |
从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订立目的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综合来看,该协议系双方为维护家庭和婚姻关系,约束男方忠实于婚姻而订立的忠诚协议。该协议涉及人身权的内容,无效。 |
(2021)京03民终8334号 |
任何一方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则应承担放弃财产分配。 |
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
(2021)黔02民终288号 |
如果一方离开或背叛对方,则该方的财产都归对方所有。 |
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本质提倡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但并不以此来将该义务强加给公民。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 |
(2018)黔01民终5882号 |
承诺若有不轨行为,则夫妻所有财产归对方所有,并且赔偿对方三十万元整, |
夫妻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男方在与女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女方诉讼离婚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确给女方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付李女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女方主张的赔偿金30万元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0元。 |
(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
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们同居),而且由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承担家庭的所有债权债务。二、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达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男方先后与两名女性关系暧昧,且与其中一人开房同居,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情形下,女方可否要求损害赔偿,法律未明文禁止。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根据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
- 结论
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需个案审查,法院倾向于认可合理财产补偿条款,但否定涉及人身权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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