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观点 | 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没有优先受偿权

刘彬律师 4,004阅读5分37秒

 

 

 

权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实际施工人不宜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毕竟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有条件的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与优先权并无必然联系。另外,客观上,无论是分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即使勉强给予其优先权,也难行使。无论是技术分包还劳务分包,或者其他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的范围有限,所得工程价款同样有限,不足以取得与发包人协商变卖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地位。在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只享有部分工程价款或者所占整个工程价款比例很低的情况下,要求发包人同意折价或者由分包人或者实际 施工人申请拍卖,对发包人亦不公平。另外,挂靠或者借用资质的施工人虽然可能承包全部工程,但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只能以出借人或者被挂靠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属变相鼓励挂靠或者出借资质行为,不利于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的管理。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的审判指导意见,属于司法政策范围。本条司法解释在该意见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明确了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关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意见,凡与本解释相悖的,应当立即自动停止。

 

相关判例

 

(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

关于吴道全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吴道全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其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吴道全与丰都一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吴道全并非承包人而是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吴道全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附:

1.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七、关于吴道全是否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目前吴道全不能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考虑到可能会因为承包人的不积极作为而影响实际施工人收取工程款的合法权益,故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这种优先受偿权应当在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赋予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范围内,即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非对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中因福佑公司与丰都一建公司尚未完成结算,福佑公司是否欠丰都一建公司工程款以及欠款的具体金额尚未确定,不能确定吴道全在什么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其请求暂不能成立,吴道全应待福佑公司和丰都一建公司完成工程款结算后另行主张权利。

 

2.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七)关于吴道全主张对本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就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虽然案涉工程于2015年11月14日实际停工,吴道全于2016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6个月法定期间,因此,吴道全享有在欠付工程款2934181.04元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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