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 | 遗嘱应该怎么立,来自1049份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大数据报告

刘彬律师 1,713阅读22分53秒

前   言

国内疫情已好转,各地逐渐解封复工,生活也逐步恢复,虽然似乎已经过了每天睁眼就看新增数字的揪心日子,但这一场疫情或许让我们对“突如其来”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宁波双东坊菜市场毫无防备的15秒感染;被确诊后生死未卜的恐惧;医护人员奔赴前线后对家人的担忧......一切措手不及却又必须迎难而上。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一个人的离开也从来都不是终结,“突如其来”促使我们比任何一刻都关注自己关注自己爱的人,无虑传承近期也接到很多关于“隔离”关于“身后事”的咨询,临终关怀、订立遗嘱、意定监护、慈善信托等社会公共议题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就获问频率最高的遗嘱问题,无虑传承分析总结了2019年全国范围内关于遗嘱继承纠纷共1049个案件后,结合实务为您阐述共同遗嘱、房产继承、宅基地继承、遗产范围以及遗嘱效力等高频问题以供参考和借鉴。

 

 样 本 概 况

数据来源:Alpha

检索关键词:遗嘱继承纠纷

区域与层级:全国范围内一审、二审及再审

样本数量:1049份

 

大 数 据 概

在本报告的样本数据中,因遗嘱继承产生的纠纷数量,北上广及江浙地区的总数占全国的58.6%,北京、上海两城市明显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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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遗嘱继承纠纷一审审结占比79.13%,诉请得到全部支持的仅约25%,二审及再审审结共占20.87%,其中二审直接改判、撤销原审判决或部分判决比例较低,仅占13.24%,且案件的审理时长,1-2年的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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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遗嘱继承纠纷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占绝大多数,占比88.18%,且主要发生在多子女家庭中,占比8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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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报告的样本数据中,立遗嘱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类别:一是“立遗嘱人身体欠佳、病重”,占比高达89.84%,二是“照顾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占比5.37%,三是“防止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占1.37%,此外“其他”原因则概率比较小,例如自杀、办理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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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据 分 析

一、夫妻一方执笔,另一方仅签字的遗嘱有效吗?

因传统家事习惯,立遗嘱时通常夫妻双方共同参与,是应该单独立,还是共同订立呢?现行《继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遗嘱(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的形式,那么夫妻一方执笔,另一方仅签字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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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的样本数据显示,除极少数信息缺失的案例外,夫妻共同立遗嘱的占比13.44%。进一步分析该部分共同订立的遗嘱:

1.样本数据所涉共同遗嘱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遗嘱中约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如“房子归配偶所有”,等另一方去世,再由子女继承;

另一类:遗嘱中约定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仅享有管理和代为处分遗产的权利,或者是使用权,只有当另一方死亡的时候,子女才可以继承,如“配偶住在此房屋中直至去世”。

2.鉴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对共同遗嘱效力认定、生效时间、能否变更撤销等问题上做法不一。其中,对于最核心的效力认定问题,比如同样是“夫妻一方执笔,另一方仅签字的遗嘱”:

有些审理法院主要依据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财产的共同处分权以及符合生活习惯等因素进而认定遗嘱有效,如杭州中院审理的(2019)浙01民终5886号,“虽然遗嘱系男方书写签字,并代女方签字,加盖女方私章,但结合案情,考虑到女方不识字,认定该行为符合一般生活常理,遗嘱有效”;

有些审理法院则依据形式要件规定将共同遗嘱认定为部分自书遗嘱、部分代书遗嘱,从而根据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成立要件同时考量,若形式上存在瑕疵,则会被认定为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

在本报告的样本数据中 ,共同遗嘱完全无效的概率占17.02%,约五分之一,但尽管理论界实务界对于共同遗嘱有效的标准在逐渐放宽,审理过程中,共同遗嘱除正常审查是否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要点外,仍有可能依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多个遗嘱形式进行综合判断效力,此外还将关注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有共同的签名落款日期、是否处分共同的财产等问题,相对于单独订立的遗嘱审查的点更多,自由裁量的范围更大,这也是为什么男/女士单独(分别)立遗嘱的比例高达85.80%的一个原因。

律师建议:首选男/女士单独立遗嘱;若男/女士决定立共同遗嘱,应综合考虑各方情况,依上述审理重点检验遗嘱或咨询专业人士避免最终未能如愿解决您的担忧。

 

二、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就能写进遗嘱并顺利继承吗?

本报告的样本数据显示,房产作为遗产的案件共921件,占比高达87.80%,毫无悬念的成为遗嘱中最关心的问题,“我要把房子留给XX”也是绝大多数客户的第一诉求,那房产继承背后的常见问题有哪些?除了房产还能将哪些物品写入遗嘱?

(一)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就能写进遗嘱顺利继承吗?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遗嘱部分将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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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报告的样本数据中,上述现象我们归类为“立遗嘱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据样本数据显示导致遗嘱无效/部分无效占比最大的原因就在于此,高达64.49%,进一步分析“无权处分导致无效”的数据如下:

最主要的一类:“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配偶个人财产”,占比58.96%,系最典型无效情形。

如:将配偶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等写进己方的遗嘱中;

第二类:“无权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占比41.04%。

如:将自留山、自留地及宅基地等国家、集体的财产,立遗嘱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或立遗嘱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对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的规定,在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一般视为个人财产。”)等写进遗嘱。

故房产证上是您的名字,但是房子如果不是您一个人所有,即便写进去超过您份额的部分也是无法继承的,此时您的遗嘱很可能就不是解决您担忧的最优安排。

(二) 农村的房子,即将被拆迁,哪些能写进遗嘱?

在本报告的样本数据中,宅基地、拆迁安置相关案件28件,涉及金额大,案情复杂,无虑传承就被拆迁房哪些能写入遗嘱主要总结建议如下:

1.宅基地不是遗产,不可以写进遗嘱,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宅基地不是村民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自行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不是遗产,不可以写进遗嘱。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成员共同共有,故因使用权所获得的补偿款不是遗产。

3. 宅基地上房屋(含附属物及添附物)的补偿款是遗产。

该房屋仅限合法审批登记的面积,可以写进遗嘱,但因宅基地一般以户为单位,建议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前应依据自己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并结合建造资金来源、居住状况等因素确认或者与房屋共有人协商确认其个人份额,再行遗嘱,以避免后期纠纷。此外,样本数据中“宅基地上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但实际由某个子女出资”的情形较为常见,父母以立遗嘱的方式明确继承份额(该出资子女多分/全部继承)能较好的保护该出资子女的利益。

(三)除了房产以外,还有哪些遗产类型?

本报告的样本数据显示,遗产常见类型有房产、车辆、现金存款及股份/股权、名贵家具等,且一份遗嘱均涉及多种类型遗产,其中房产(公民的房屋)最为典型,其次现金及存款(公民的收入、储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类型还有公民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经常碰到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是对家属的补偿、故不属于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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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听说遗嘱规矩多,遗嘱要怎么立才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的规定,遗嘱可以有且只有五种形式且各有规定:

  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都要求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且此处的签名不可用按手印代替,代书遗嘱还要求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
  3.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 口头遗嘱必须严格限定在危急情况下,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无效,必须将口头遗嘱转化为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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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规定较为细致,立遗嘱时,很容易在遗嘱的形式上出现瑕疵甚至缺少重要要件,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本报告的样本数据显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是遗嘱无效的第二大原因,占比19.57%,进一步整理容易出错的要件类型,总结如下:

1.见证人不符合条件

占比40.58%,如缺少见证人,最为常见,该类中占42.86%、其次是见证人有利害关系占35.71%、其他的如见证人未签字或见证人未按法院要求出庭等均会导致遗嘱无效;

2.立遗嘱人签名问题

占比24.64%,如立遗嘱人仅盖私账未签名、未签全名、签名为补签等;

3.代书人不符合条件

占比15.94%,如代书人有利害关系、代书人为继承人或未签名等;

4.遗嘱未写明日期

占比5.8%;

5.其他原因

占比13.04%,主要有遗嘱无原件、遗嘱不属于法定形式等。

如上述数据中显示,见证人、代书人以及签名问题系形式要件中导致遗嘱无效最主要诱因,最易出现瑕疵或缺失。无虑传承建议,结合上述无效诱因出现的概率和特征,立遗嘱人应注意各类型遗嘱的要件要求,避开雷区以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可执行。

 

四、我的遗产可以自由的留给任何主体吗?

抱孙心切,可以将遗产留给胎儿吗?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可以立遗嘱将遗产留给胎儿。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应当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尽管是极少数,但本报告样本数据中,因未留胎儿遗产份额是导致遗嘱无效/部分无效的一个原因。

遗产只留给自己的子女,遗嘱怎么写?

在本报告的样本数据中,29个案件(占比2.76%)中遗嘱明确约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中该条款一旦生效,继承人所继承的该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导致分割,立遗嘱人也就顺理实现自己的传承规划。实务中该条款俗称“防女婿、媳妇条款”,其背后是逐年攀升的离婚率,意在防止财产外流,确保自己子女是父母财富的最终享有者。

“空巢”“孤独”时,都是我的猫陪我度过,我可以将遗产留给它吗?

在本报告的样本数据中,有2例将宠物列入遗产的案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喵星人、汪星人已然是空巢老人、年轻男女的情感寄托、最牵挂的家人,它们很可能是离世后最大的牵挂,实务中多地公证处也已出现宠物是否能继承遗产的咨询。在国外,香奈儿艺术总监“老佛爷”在世时就表示,他希望他的爱猫Choupette能继承他的遗产,但因法国法律规定,动物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最终“老佛爷”21亿的资产由Françoise Caçote(Choupette十余年的专属管家兼摄影师)代管,服务于Choupette。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均不认可宠物享有继承权,理论上,立遗嘱人对宠物的担忧可以通过信托、意定监护、委托协议等工具以解决。

 

五、要不要去遗嘱公证?

要不要遗嘱公证”主要涉及的是降低遗嘱无效风险的问题。在本报告的样本数据中,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所占比重最大,合计达70.07%;公证遗嘱占比为26.02%;而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占比最少,分别为0.48%和0.38%,此外3.05%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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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述三类主要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无效率最低,仅2.56%,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分别是9.71%和21.28%。此现象是由于不同遗嘱形式需要具备的要件难易程度不同导致:

公证遗嘱是公证机关办理,因专业人士的参与,故无效风险最低;

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要求高于自书遗嘱,不仅要有代书人、见证人,见证人不仅有资格限制还有最低见证人数要求,并且需要见证人全程参与见证并签署;

自书遗嘱仅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鉴于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求严格,专业人士的参与确实会降低遗嘱无效的风险,此外,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非公证遗嘱,即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无虑传承建议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并参考公证各项费用,做出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选择。

 

结   语

诚如报告开篇所述,一个人的离开也从来都不是终结,家人的岁月静好是最大的牵挂,也是最圆满的传承,遗嘱是众多规划途径的一个选择,这个选择关乎“家和万事兴”、关乎“事遂人愿否”,本篇大数据报告旨在提取遗嘱继承纠纷的核心问题,为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提供相关参考,为传承爱与财富贡献一份力量。

然而,当面临突如其来的变故时,遗嘱未必能解决所有牵挂和担忧,比如有许多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的子女因在国外或外地工作生活不能得到合适的照顾;许多先天障碍的孩子们在父母离世后人身和财产没有保障;突发意外后,继承人如何支配大笔财富等等,无虑传承建议综合运用财产协议、意定监护、信托、保险等各类工具以实现传承中的所有心愿和规划。

附:

一、说明:

1. 本次数据统计只根据公开数据库中所显示的数据进行分析

2. 本数据统计的文书仅限于判决书,撤诉或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在此次分析的范围之内

二、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6.《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7.《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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