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海事法律风险提示30条》

刘彬律师 1,285阅读18分43秒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宁波海事法院坚持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手抓,深化“三服务”,针对当前企业和群众的海事司法需求,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制定疫情背景下海事法律风险提示,为航运产业各方提供法律指引,最大限度促进海洋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驶往受疫情影响的装货港或卸货港?

因政府疫情管控而封港或者禁止约定船舶进出港,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拒绝前往受疫情影响的装货港并解除合同;货物已经装船运输的,承运人应与托运人协商变更卸货港或将货物卸至与卸货港邻近的安全港口。

 

2. 已到港船舶因缺少装卸人员或设备无法卸货,承运人是否可以将船舶航行到临近有卸货条件的港口进行卸货?

卸货港因疫情影响而缺乏卸货条件,承运人应将港口缺乏装卸工人、专业装卸设备、运货集卡车等情况及时通知收货人,与收货人就变更卸货港、联系装卸人员、增加运力设备等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承运人在兼顾双方权益的基础上,可将货物卸至临近有卸货条件的港口,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应保存航海日志、约定的卸货港无法卸货的证明及额外增加费用等方面的证据。

 

3.承运人是否可以托运人因疫情管控而未备妥货物为由解除合同?

托运人因疫情管控短期内未按约备妥货物,导致船舶在锚地等待装货,这种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承运人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但托运人要尽快备妥货物,双方也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履行。

 

4.受疫情影响,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迟延提货产生的滞箱费纠纷如何应对?

由于疫情导致单证流转慢而不能及时提货的,收货人或托运人可向船公司申请延长免费用箱天数或减免费用。因不能提货产生的滞箱费即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当从严把握,不应超过合理上限,即一般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集装箱合理损失的上限。

 

5.航次租船合同下,因疫情管控造成港口码头工人不足进而导致港口拥堵,由此所产生的船舶延误损失如何承担?

合同对装卸时间起算条件、装卸时间的除外事项等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在疫情发生之前已发生装卸逾期,则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拥堵而造成的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如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拥堵而导致装卸逾期,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6.受国内外疫情影响,进出口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加大,货运代理企业如何妥善履行货运代理合同义务?

就进口货物而言,承运人有权依法将货物卸载到适当场所,并要求收货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收货人的货运委托代理人,应及时将货物到港并卸货等情况告知收货人,协助收货人与承运人进行沟通联系;国内收货人可就无法提货进行不可抗力的抗辩,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向承运人提供相应证明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尽快履行提货义务,否则,收货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目前,一些航运公司和地方港口企业针对本次疫情出台了相关费用减免政策,货运代理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优惠政策并协助收货人向相关方申请费用减免,以减少收货人的损失。

就出口货物而言,承运人一般会按照目的港所在地的港口政策,在货物到港一定期限无人提货后,就目的港产生的滞箱费和堆存费要求发货人先行支付,因该费用往往较高,国内货运代理企业经常在发货人拒绝支付相应费用后先行垫付,并向发货人进行追偿。货运代理企业在知悉上述费用产生后,应主动通过目的港代理获取目的港疫情信息及相应政策,将信息及时反馈发货人并向承运人申请费用减免;收货人可以通过联系国外买家,督促国外买家直接与承运人进行联系与沟通、促使国外买家向当地港口相关方申请费用减免,减少相应损失的产生。

 

7.已经产生的代理费用和垫付的滞箱费等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收回,货运代理企业能否通过扣押提单等单证的方式促使委托方(下级货代或发货人)付款?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的,货运代理企业有权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提单等单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货运代理企业有权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但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8.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实际承运人因疫情影响取消航次,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对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货运代理企业在签发提单时,兼具契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受托人两种身份,作为契约承运人,对于实际承运人受疫情影响取消约定船舶航次的,可以与托运人解除运输合同;作为货运代理业务的受托人,货运代理企业应及时告知托运人,如托运人继续委托其出运该批货物,货运代理企业应积极寻求其他船公司出运货物或提供其他履行方案。

 

9.因疫情影响,船舶无法在约定目的港卸货,船长决定将船航行到临近港口卸货,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对由此增加的费用或产生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责任?

如果卸货港因政府部门疫情管控措施已经封港或禁止约定船舶进港,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契约承运人,对于实际承运人的更改卸货港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对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积极与委托方联系沟通并提供相应依据。

如果港口因疫情管控仅出现返岗复工人数不足导致港口拥堵或交货迟延,实际承运人决定换港卸货的,货运代理企业应积极与实际承运人沟通,并与托运人就换港卸货问题进行协商,同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三、船舶租赁合同纠纷

10.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指定的港口采取严格疫情防控措施,出租人是否可以拒绝前往该港口?

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指定的港口采取严格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装卸工人不足等,进而出现港口拥堵、压港现象,疫情仅造成指定的港口装卸货迟延,并未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出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前往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将面临法律风险,除非定期租船合同已经作了明确约定。此外,“不安全港”的认定标准较高,建议出租人谨慎以此拒绝前往指定港口。

 

11.疫情造成港口拥堵,导致船舶延误,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在延误期间内是否可以停止支付租金?

定期租船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及时、足额地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解除合同,除非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停租条款可以停止租金计算。

 

12.因船员感染新冠肺炎导致船舶绕航或隔离,定期租船合同下延误损失如何承担?

定期租船合同下,如果因船员疾病导致船舶不适员或船舶不适航,根据合同约定通常会构成停租事项,由此导致的时间损失,承租人可以主张停止租金计算。但是,如果该船员在船期间,船舶曾根据承租人指令停靠过受疫情影响的港口,应考察船员是否在船舶停靠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期间被感染,在停靠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期间船东/船员是否采取了谨慎妥善的防护措施等情况。

 

13.疫情对光船租赁合同的履行主要有哪些影响?

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由光船承租人支配使用并配备船员,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出租人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地点交付船舶,将面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承租人违反有关航区或者选择不安全港口的约定,则会面临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风险;承租人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在约定时间、地点返还船舶,也会面临出租人要求继续支付租金的法律风险。

 

四、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14.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财产损失是否可以请求保险赔偿?

财产保险合同通常约定因疾病引起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承保范围或作为除外责任处理。新冠肺炎被定性为乙类传染病,属于疾病的范畴,因此其本身并非财产损失保险所保障的风险类型。

被保险人为了预防新冠肺炎而采取延迟复工、隔离等相关防范措施而发生的间接损失,也不属于财产损失保险承保的损失类型。值得关注的是,一些保险公司在疫情发生后,推出了专门针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疫情防控综合保险。

 

15. 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船东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船东责任保险通常承保传染病暴发引起的船舶检疫或消毒风险,但是保险人一般不负责赔偿船舶被检疫或消毒引起的船期损失、利润损失、滞期费、停租或船期延误赔偿责任,也不负责赔偿船舶被检疫或消毒引起的船舶维持费用。船东可以索赔的项目,一般包括检疫或消毒引起的额外费用或开支,如按港口当局要求装卸货物、移动船位、熏蒸等产生的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明知或应该知道船舶停靠受疫情影响的港口将被检疫或消毒,保险人可以提起抗辩。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船东还是货主,就疫情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应及时与保险人沟通,尽量减少保单下可能发生的争议。

 

16.船舶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征用,是否可以保险理赔?

疫情期间,政府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可能依法征用船舶。保险合同通常约定,船舶被征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因此,如果船舶被征用,征用双方应及时就船舶保险作出安排,避免船舶脱保或发生争议。

 

五、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17.雇佣双方已就拖欠的船员工资达成付款协议,雇主提出受疫情影响要求延长付款期限,如何处理?

对于已经达成付款协议的拖欠工资,如雇主提供证据证明疫情管控导致无法正常作业,雇佣双方可以积极协商,适当延长付款期限,待疫情影响减弱、生产恢复后,雇主应当及时支付拖欠工资。

 

18.船舶受疫情影响暂时中止经营,在船船员的工资如何确定?

因疫情导致船舶滞留港口,暂时中止运输,应按照劳务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导致船舶中止运输的约定,处理船员工资相关事宜;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建议结合船员履职、船舶后续经营情况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解决。

 

19.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如何有效行使船舶优先权确保船员工资尽快受偿?

已下船的船员,可事先了解船舶是否处于航行状态,查询船舶停靠地点,对处于停航船舶,可以在线申请诉前扣押。对于处于经营状态的船舶,如采取扣押措施,面临在船人员下船隔离、船舶看管人员的疫情防控等困难,可先提起诉讼并申请限制处分船舶,允许船舶经营人继续生产以清偿债务。

尚未离船的船员,如因船东、雇主拖欠工资导致生产停滞、生活困难,应当尽快靠港,并在当地基层组织协调下,与船东、雇主确认拖欠工资数额和支付时间,船东、雇主应当视情况先行支付部分工资。下船后,船员要密切关注船舶是否闲置,必要时可在下船后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扣押船舶,以实现船舶优先权。

 

六、强制执行

20.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申报财产或腾空房产的,是否会被认定为抗拒或规避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原因难以有效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核实无误后将不认定为抗拒或规避执行行为。

 

21.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是否会失去申请执行的权利?

自2020年1月24日起,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处理。

 

22.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诊疗等原因需要乘坐高铁、飞机的,能否申请临时解除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患者,或者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或生产、经营、运输、仓储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或个人,需要临时解除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请及时联络法院或案件承办人。核实无误后法院可以临时解除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3.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等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扣押船舶、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等措施的,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将申请书等材料交至案件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法院将优先通过线上方式实施,并协同海事、渔业部门完成执行事宜。

 

24.对船舶以外其他财产如何执行?

涉及船舶以外财产查控措施的,法院将尽量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的方式进行办理。对于用于恢复防疫物资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原则上不予冻结。

 

25.被执行人在外地的财产如何执行?

外出执行受到疫情控制和交通条件的影响,确需跨区域执行的,通过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外委托系统办理。

 

26.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甚至借疫情防控期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被执行人,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七、诉讼服务

27.如何向法院咨询相关诉讼事宜?

可通过宁波海事法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查询海事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各派出法庭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也可拨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咨询,按照热线提示接通电话。已立案的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直接联系法官更为便捷。

 

28.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立案?

当事人可使用移动微法院平台申请网上立案。初次使用移动微法院的当事人,请在微信小程序上搜索“浙江移动微法院”,注册认证完毕后点击“我要立案”,将申请材料拍照上传或上传PDF文件后提交即可。

不具备网上立案条件或确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可以邮寄方式进行申请,具体收件地址可先电话咨询,邮寄立案请务必注明当事人准确的联系方式。

 

29.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请海事强制令?

因疫情期间海事强制令的现场实施困难,因此法官会以调解方式介入。有需求的当事人可将申请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nbhsfy19921204@126.com)或电话咨询(0574-89285072),法官将提前介入调解。

 

30.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可通过移动微法院、浙江法院网等渠道进行网上立案登记,或将相关材料邮寄。法院将优先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点对点”“总对总”的查控,优先选择移动微法院、电话等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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