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和杨某于1985年相识并谈婚,两人于1986年结婚。2007年底,双方打算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房产问题达成了协议,但是在股票分割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08年3月,赖某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杨某名下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法院查明,2006年底杨某用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开立股票交易账户,赖某提出离婚诉讼时,该账户下拥有A股票2万股,资金账户剩余20万元。
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往家庭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在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在以上这个案例中,股票作为期权性的财产和一般的实物财产无论是在形式上和性质上都有着较大的区别,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好股票的分割问题是我们值得研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手段:“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可是仔细研究这个条款,会发现有些问题我们依然找不到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是股票的财产保全问题。作为一个完整股票交易账户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换。而财产保全时冻结哪个账户呢?一般认为,保全股票当然是冻结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强行冻结交易账户使其无法买卖,以防止持有者恶意转移财产。但是这种保全方式只是保证了股票的不可转移,却并不能冻结股票的价值。股市是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今天值10元的股票也许一周之后仅仅值6元,更别说要经过1-6个月诉讼审理期限。
因此,强行冻结股票现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股票的财产保全应以冻结银行资金账户为宜。因为不论股票如何买卖,交易账户上的资金最后仍然需要通过银行资金账户才能取得现金或转账。只要冻结该账户的资金流出,使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从中转移出资金,而不限制资金的转入和银证之间的转换,就能达到保证资金安全的目的,同时,由于股票账户中有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因此股票持有人会将账户中股票利益最大化,而不会恶意的买卖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从操作层面来说,冻结银行账户比冻结证券账户要方便和可行。
另一方面是股票分割办法的问题。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笔者理解“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是指股票分割时,不应当人为去确定一方多少股,而是在总体上确定一个比例。如前文所述,在分割股票时无论是确定股票的实际价值还是按数量分割股票都有一定的缺陷。
因此,较稳妥的分配方案应该是以百分比的形式确定双方的财产权利。如在本案中,判决双方分别拥有全部股票的50%及全部资金的50%。这样的比例划分判决,在冻结了银行资金账户的前提下,即不会强行干预当事人对自己股票的处分权,而且即使在上诉期或是二审阶段内股票价值发生重大的变动,股票的收益和风险依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持有股票的一方也会妥善积极的管理处分股票,因为最后的股票中依然会有他自己的50%,而且无论股票持有人如何处分股票,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只要按判决将剩余的股票和资金按比例分配就行了。这样不但保护了当事人利益,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效率。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