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商事案件全面推广适用简式裁判文书的若干意见》已于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9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供制作裁判文书时参考。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院民三庭。联系人:毛姣,联系电话87848127。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0日
关于商事案件全面推广适用简式裁判文书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提高商事案件审判效率,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基层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简式裁判文书是指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公布的裁判文书样式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简写、略写部分裁判文书要素的裁判文书。
二、基层法院受理的商事一审案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简式裁判文书:
(一)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全部或者主要诉讼请求的;
(二)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法律适用争议不大的;
(三)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式裁判文书的。
全部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的商事案件,如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也可适用简式裁判文书。
三、以下商事案件不适用简式判决书:
(一)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二)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具有示范性作用的新类型案件;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五)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不适宜采用简式裁判文书的其他案件。
四、是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简式裁判文书的样式可以采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确定的要素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也可以采用本意见所附两类裁判文书样式。在不缺少裁判文书基本要素的前提下,亦可根据个案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五、对可能适用简式裁判文书的案件,在发出传票时即可在传票备注栏中告知当事人,并应当在庭审中告知各方当事人。
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不记载证据和裁判理由的类令状式裁判文书的,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确定的《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的内容告知具体有关事项。
六、适用简式裁判文书的案件的庭审程序与不适用简式裁判文书的案件一致,不得简化,庭审记录方式可为录音录像方式,不制作书面笔录。
七、简式裁判文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以下内容简写或者略写:
(一)财产保全、追加被告、追加第三人、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情况、审判人员及适用的程序、开庭时间及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二)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变更过程;
(四)举证、质证和认证部分;
(五)裁判理由。
八、简式裁判文书对以下内容不得略写: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
(四)裁判的法律依据及裁判主文;
(五)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和义务。
九、争议焦点单一,当事人仅对个别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商事一审案件,除对相关争议焦点应详细认定和论理外,其余可参照简式裁判文书的要求简写或略写。
十、简式判决书与其他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影响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商事案件适用简式判决书的若干意见》(甬中法(政)〔2014〕100号)自本意见下发之日废止。本意见具体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为准。
附:简式裁判文书参考样式
附件
参考样式一:
* * * * *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普通商事案件)
(20**)甬*商初字第*号
原告:(原告身份信息)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被告:(被告身份信息)
原告***(名称)为与被告***(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于2014年*月*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对与案件判决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实予以认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提供的***(列明原、被告提供的且经法院审查予以认定的证据,不予认定的证据无须在此列出)予以证明(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可加上“以上事实由各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作简要论述和对判决结果作简明说理,但不应遗漏要点)。据此,依照***(按照先实体法、后程序法的顺序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主文)
***(诉讼费承担方式)
***(上诉的权利义务)
审 判 员 ***
二O * *年 * 月 * 日
书 记 员 ***
参考样式二:
* * * * * *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2014)甬*商初字第*号
原告:(原告身份信息)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被告:(被告身份信息)
原告***(名称)为与被告***(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于2014年*月*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借款时间:
二、借款金额:
三、约定利息:
四、款项交付:
五、借款用途:
六、担保情况:
七、还款期限:
八、还款情况:
九、尚欠本息:
十、其他相关事实: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提供的***(列明原、被告提供的且经法院审查予以认定的证据,不予认定的证据无须在此列出)予以证明(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可加上“以上事实由各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简要概括双方主要争议点并予以论述)。综上,依照***(按照先实体法、后程序法的顺序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主文)
***(诉讼费承担方式)
***(上诉的权利义务)
审 判 员 ***
二O * * 年 * 月 * 日
书 记 员 ***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