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信息公开若干规定

刘彬律师 1,440阅读5分30秒

为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对执行工作的了解、信赖和监督,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法院、省高院关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要求,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信息公开是指将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执行惩戒、执行法律文书、执行进展等主要信息,通过全省法院统一的12368短信平台和各法院门户网站,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条  执行信息公开应贯彻全面、准确、及时、主动的原则。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依据、执行费减缓免的条件和程序、执行风险提示、悬赏罚公告等,应在各法院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执行立案时,应向申请人公开执行查询系统登录方式和查询密码。使申请人可凭密码从“浙江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平台获取案件执行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执行实施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将联系方式通过短信平台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平台将新的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  当“点对点”查、控结果反馈至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时,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单位实施查封、扣押、搜查等执行措施的,应使用远程终端等将实施过程进行摄录,并实时导入到执行管理系统,还应及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  当事人收到短信后回复确认的,将短信保存并存入案卷视为向当事人告知的依据。

当事人收到短信未回复或无法用短信方式联系的,仍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进行告知。

第八条  被执行财产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事项,在事项决定之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双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如进行网上拍卖的,还应通过司法拍卖淘宝网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  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应在分配方案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开分配方案,并对分配方案的异议期限等事项通过短信平台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无异议的,在异议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平台通知申请人领取执行款。

无需参与分配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执行款到账后的

次日,将执行款收款时间和数额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并同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

第十条  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

拘留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法院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十一条  经审查认定,对符合公布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录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供公众上网查询。在录入的同时,应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十二条  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立案之日,将联系方式通过短信平台告知双方当事人。

需要听证的,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听证时间、地点通过短信平台告知当事人。

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执行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书,在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的同时,还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上网公布的执行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应当与正本内容一致。除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的部分外,不得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改动。

第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电话应接受涉执信访投诉、执行线索举报,及向当事人提供案件承办人的联系方式。值班电话应在各法院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市中院公布的值班电话应包括本级及辖区法院的值班电话。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或申请查看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及时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对执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具体工作由中院执行监督处负责。对本规范未予严格落实的,限期予以整改。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有新要求的,按上级人民法院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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