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共建职业共同体的倡议书
法官与律师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已为世所公认。无数事例证明,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休戚相关,一荣未必全荣,一损则必定全损。只有两者均在职业知识、职业素养、职业伦理等方面形成尽可能同质的特征,才能将强劲的法治力量辐射到社会各环节各领域,才能真正实现一代代国人浴血奋斗、魂牵梦绕的法治梦想。
党的十八大后,推动法治民主成为新时期最强烈的社会呼求和共识。在此大背景下,如何使法官与律师在法治进程中成为殊途同归、共享荣耀的“护法使者”,既是法治进程必须要面对的艰难挑战,更是伟大时代赋予的难得机遇。
基于以上共识,宁波全市800多名法官与1600多名律师决意加快共建职业共同体,力促宁波法治水平再上新台阶。现共同倡议:
一、信仰互守。坚持对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共同信奉与追求,坚持在“法治梦”旗帜下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正义,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宁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素养互信。增强共同的阶层感、职业荣誉感,努力维护共同的职业利益、职业价值,进而使司法过程及结果获得更广泛层面的社会认同。
三、职业互尊。法院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职业立场和关切重点,切实保障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律师依法行使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诉讼权利,认真对待并全面回应律师对案件处理的主张和意见。同时,律师认同“尊重法庭和法官”的职业规则,维护法官在审判执行中的地位和权威。
四、业务互建。法院与司法局之间、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职业上的多层次交流合作机制,开前门,堵后门,在法律语言、思维方式辨析技术和知识技能等方面切磋交流。
五、过错互纠。共同探索构建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确保个案公正。法官在审判执行或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相关新情况、新问题,通过适当渠道相互反馈或提醒,相互依法配合或纠正。
六、廉政互督。法院、司法局、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各履其职加强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正面引导,既建“连心桥”,也筑“防火墙”。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反馈机制,共同促进法官队伍和律师队伍的纯洁。
七、工作互评。法院、法官协会在制定相关规定、部署相关工作、提拔任用干部等(方面)适时听取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的建议意见;同时,司法局、律师协会也适时听取法院意见建议改进工作。
八、改革互动。共同协商推进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机制、律师参与调解与和解衔接机制、邀请律师参与论证法院相关制度等改革,力求在制度构建、机制探索、经验总结、规范推广等方面实现突破。
九、责任互担。共同承担应尽社会责任,形成合力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同时,法官与律师个人秉承理性看待社会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以己为镜引领良好法治风尚。
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法官和律师愿继续增成共识,务实奋进,在携手共建司法的进程中奉献辛劳和汗水。
关于加快共建职业共同体的合作框架
法官与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建设者、维护者和参与者,信奉与追求共同的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长期以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法官协会、宁波市律师协会进行了积极沟通与合作,促进全市法官与律师规范交流、良性互动,取得了丰硕成果。
为在“法治梦”旗帜下进一步维护四明大地社会公平正义,经友好协商,决定加快推动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宁波法治水平再上新台阶。现达成合作框架如下:
一、共同增进职业相互尊重。加强对法官与律师庭上庭下、网上网下的行为引导,在接受采访、网络发声时对相关案件和工作作出客观评价,促进职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二、共同加强工作配合。法院、法官协会为司法局、律师协会开展的“案件执法检查”等工作提供便利,法院加大对律师申请调查令的引导和支持。司法局、律师协会鼓励和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针对法院重点工作提出议案或提案。
三、共同净化诉讼环境。制订完善相关制度,抵制“诉讼掮客”、“诉讼黄牛”。对不予准许在宁波参加诉讼活动的公民代理人逐级报省高级法院备案,并在宁波法院内网公示。
四、共同协商推进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机制。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参与处置涉诉信访。联合出台意见就该机制的激励、经费、场地保障等进行试点,待探索成熟后予以全市推广。
五、共同探索建立律师主持和解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试点探索建立以法院为主导、司法局配合、法官审查把关、律师担当主角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
六、共同构建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积极沟通,及时反馈或提醒法官在审判执行或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就律师作辩护情况,特别是无罪辩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作针对性改进。
七、共同实现工作互评互议。法院、法官协会在制订工作制度、部署相关工作、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适时听取律师协会和律师的意见建议。司法局、律师协会在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对律师进行诚信评比、奖励或处分等方面适时听取法官协会和法官的意见建议。
八、共同逐步建立投诉查处机制。完善律师对法官违法行为的投诉及反馈机制,依法处理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恶意投诉,诋毁法官、法院声誉等不当行为。
九、共同开展学术业务交流。加强相关业务庭与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对接,共同探讨、研究疑难、新型案件。组织“法官与律师沙龙”、“法官与律师论坛”等,努力提高法官与律师的业务水平。合作申报课题,就业务问题进行座谈、交流、调研。
十、共同组织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法官与律师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促进法院文化与律师文化的良好合作与互通交流。
十一、共同参与适宜的社会公益活动。形成合力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鼓励律师参与法院“小巷法官”。组织、引导会员一起参与较为适宜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共建职业共同体的任务分解方案
编号 |
工作内容 |
责任 领导 |
牵头 部门 |
配合 部门 |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应联系方式 |
1
|
共同增进职业相互尊重。加强对法官与律师庭上庭下、网上网下的行为引导,在接受采访、网络发声时对相关案件和工作作出客观评价,促进职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
戴龙军 |
办公室 |
各部门 |
律师管理处、办公室,律师协会叶明(副会长)
电话:87296945 |
2 |
共同加强工作配合。法院、法官协会为司法局、律师协会开展的“案件执法检查”等工作提供便利,法院加大对律师申请调查令的引导和支持。司法局、律师协会鼓励和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针对法院重点工作提出议案或提案。 |
戴龙军 |
办公室 审管办 |
各审判执行 部门 |
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赵永清(副会长)
电话:87296945 |
3 |
共同净化诉讼环境。制订完善相关制度,抵制“诉讼掮客”、“诉讼黄牛”。对不予准许在宁波参加诉讼活动的公民代理人逐级报省高院备案,并在宁波法院内网公示。 |
吕 宇 鲁志锋 |
立案 一庭 |
各审判执行 部门 |
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徐建民(会长)
电话:87296945 |
4 |
共同协商推进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机制。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参与处置涉诉信访。联合出台意见就该机制的激励、经费、场地保障等进行试点,待探索成熟后予以全市推广。 |
褚满尝 |
立案 二庭 |
行装处 |
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范云(副会长)
电话:87296945 |
5 |
共同探索建立律师主持和解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试点探索建立以法院为主导、司法局配合、法官审查把关、律师担当主角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 |
黄贤宏李章军 王文燕 |
民一庭 |
民二、三、四、五、六庭 |
人民调解处、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范红枫(副会长)
电话:87231613 |
6 |
共同构建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积极沟通,及时反馈或提醒法官在审判执行或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就律师作辩护情况,特别是无罪辩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作针对性改进。 |
孙卫华 |
刑三庭 |
刑一、二庭,未成年庭 |
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蔡祖红(副会长)
电话:87296945 |
7 |
共同实现工作互评互议。法院、法官协会在制订工作制度、部署相关工作、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适时听取律师协会和律师的意见建议。司法局、律师协会在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对律师进行诚信评比、奖励或处分等方面适时听取法官协会和法官的意见建议。 |
邹立群 |
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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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处,律师协会徐建民(会长)、徐敏(副会长)
电话:87231613 |
8 |
共同逐步建立投诉查处机制。完善律师对法官违法行为的投诉及反馈机制,依法处理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恶意投诉,诋毁法官、法院声誉等不当行为。 |
彭仁益 |
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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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处,律师协会徐敏(副会长)
电话:87296945 |
9 |
共同开展学术业务交流。加强相关业务庭与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对接,共同探讨、研究疑难、新型案件。组织“法官与律师沙龙”、“法官与律师论坛”等,努力提高法官与律师的业务水平。合作申报课题,就业务问题进行座谈、交流、调研。 |
李章军 |
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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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徐立华(副会长)
电话:87231613 |
10 |
共同组织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法官与律师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促进法院文化与律师文化的良好合作与互通交流。 |
邹立群 |
宣教处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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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蔡祖红(副会长)
电话:87231613 |
11 |
共同参与适宜的社会公益活动。形成合力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鼓励律师参与法院“小巷法官”。组织、引导会员一起参与较为适宜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
李章军 邹立群 |
基层 工作处 宣教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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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处、机关党委,律师协会蔡祖红(副会长)
电话:87231613 |
12 |
为职业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保障。根据法官与律师开展各项共建活动的需要及时提供必要的装备、场地、技术支持等,积极主动为职业共同体建设搭建信息合作平台。 |
蔡一平 |
行装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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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律师协会范红枫(副会长)
电话:8723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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