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材料来源于“威科先行”
利益冲突为很多公司重视,不少公司在其规章制度中对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及相应后果进行明确规制。但国内司法实践对利益冲突的定义、认定、违规严重性的判断等存在诸多争议,因员工违反利益冲突管理政策引发的劳资纷争,屡见不鲜。
一、利益冲突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一)利益冲突的理解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与员工通常有一个约定条款:“员工不得做出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管理层据此认为,员工的任何言论、行为一旦与公司利益相悖,即可称之为利益冲突,公司便可对该员工实施解除劳动合同之处分。实际上,利益冲突表现形式多样,情节也分轻重,并非所有违反利益冲突的行为都足以构成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要件。
(二)利益冲突的法律依据
对于利益冲突,现行政策法规中有直接条款,亦有很多间接条款体现。
二、如何判断员工构成违反利益冲突的规章制度或合规政策
(一)员工本人在外设立公司、员工兼职
(二)员工为其他公司有偿或无偿提供技术支持
未经公司许可,员工向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服务,不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应认定已构成利益冲突。
(三)由员工亲友引起的利益冲突
1. 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招聘亲属进入在职公司
三、利益冲突争议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方法
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既有员工有意或无意为之,也有公司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以果溯因,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分析利益冲突发生的缘由。公司应当从如下层面思考、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
(一)明确界定利益冲突行为
如本报告第二章节所述,对于是否属于利益冲突、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大分歧。有鉴于此,对公司来说,应当细化利益冲突可能涉及的人员及事项。
(二)建立利益冲突披露制度
利益冲突披露,是当公司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或特定关系人利益发生冲突及存有冲突的可能性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的一项制度。公司要求员工及时、如实、全面披露其自身及特定关系人已有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信息,有利于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有利于防范劳资争议。
(三)重视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须经过民主程序,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有之义。大中型企业、集团型企业往往更加重视利益冲突管理,在员工手册、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会有明确、具体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四)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员工对有关制度的知悉
近年来,在大量涉及利益冲突的劳动争议案件及合规调查项目中,员工一方常常对公司的利益冲突制度、合规政策、合规培训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合规调查时,与涉嫌利益冲突的员工谈话,一些员工虽认可公司有禁止利益冲突的合规政策,但对自己或其亲属所作所为是否构成利益冲突存在缺乏准确认知,对违规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因此,做好合规培训势在必行。
(五)公司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
在合规调查项目中,公司经常遇到保密级别极高、约束过多、取证能力受限、证据固定不易等问题,从而启动调查至解雇处理的时限较长。因此,一旦收到举报线索,就应当立即进行初步判断分析、决定是否启动调查,而后及时调查、尽早处理,不宜时过境迁再翻陈年旧账。
(六)公司规章制度虽未约定,员工违反利益冲突行为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违反“忠实、诚信”义务 详情
(七)鼓励各种类型的举报
结语
公司在运营发展的管理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当员工或特定关系人的行为已经或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对此,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如何具体规定,如何认定存在利益冲突,何种行为才能认定“公司利益受损”,对于利益冲突行为的处理等问题,都需要公司根据自身发展及实际情况,审慎思考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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