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相识不久就结婚,但婚后不久李某就声称为了家庭生活对外负债20万,债主找上门来要求夫妻二人还款,上述债务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李某个人债务?
宁波律师解答:
首先,二人结婚时间较短,如果正常生活开销,正常情况下应该花费不了20多万的,因此上述款项不应属于为了家庭开支而对外负债,因此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有如下情况的应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4、夫妻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所负债务。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事后追认该约定。
6、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也应为夫或妻一方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如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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