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答:本条规定了5项条件: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3、并在银行贷款;
4、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5、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判归首付款支付一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符合前4项条件,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该判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离婚时房价下跌的,产权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一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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