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 : | 2015.05.19 |
生效日期 | : | 2015.05.19 |
时效性 | : | 现行有效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投诉举报及反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畅通全市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投诉举报及反馈通道,引导法官与律师关系积极健康发展,共同促进法官队伍与律师队伍的纯洁,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法官与律师向市中院监察室、市律师协会投诉举报的案件。
二、受理处置机构
市中院监察室与市律师协会分别为全市法官、律师之间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置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严格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调查处理。
三、投诉举报要求
投诉举报应当符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歪曲事实、恶意投诉举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投诉举报一般以书面或电子数据形式进行,也可以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的形式进行。
四、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不遵守法庭纪律、恶意诋毁法官及法院声誉以及其他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形的,案件审理法官可以提起投诉举报。
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接受(索取)贿赂和高消费安排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尊重与保障律师应有的执业权利,恶意诋毁律师声誉等情形的,案件代理律师可以提起投诉举报。
五、投诉举报处置程序
1、法官对律师投诉举报的,应当将有关投诉举报材料或内容交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先行审查,待审查通过后统一报所在法院监察室(基层法院监察室需将有关材料或内容上报市中院监察室),最终由市中院监察室审核后移送市律师协会;律师对法官投诉举报的,应当将有关投诉举报材料或内容提交市律师协会纪律与考核委员会先行审查,由市律师协会在市律师协会纪律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基础上统一移送市中院监察室。
2、对于接收的投诉举报件,市中院监察室、市律师协会纪律与考核委员会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相互配合协作,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自收到移送的投诉举报件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投诉人)调查核实完毕并形成处置意见。
3、对于在诉讼进程中法官审理活动受律师严重恶意干扰或律师诉讼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等程序性问题的投诉举报,需要紧急处理的,市中院监察室、市律师协会应当立即响应处置。
六、结果反馈
市中院监察室、市律师协会在投诉举报件调查完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论及处置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抄告转送部门。
投诉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新证据的前提下向调查机构申请重新调查。
七、监督电话
为方便投诉人及时了解、监督投诉举报进度,公布如下监督电话,市中院监察室87848166,市律师协会87296945。
八、本《意见》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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