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 : | 2015.05.19 |
生效日期 | : | 2015.05.19 |
时效性 | : | 现行有效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问题一:关于轮候查封期限的起算
所谓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列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轮候查封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查封,查封期限指查封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因而轮候查封无可以起算的期限,轮候查封的查封期限应当自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正式查封之时起算。为让协助单位不产生歧义,可在轮候查封裁定中载明“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
问题二:诉讼费、执行费可否在执行款中优先扣除
诉讼费优先扣除,执行费根据债权受偿数额按比例收取。民生案件执行,诉讼费、执行费可依程序予以减、缓、免。
问题三:房产抵押后设定的租赁,承租人是否享有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
抵押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后,承租人因该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房产抵押后设定的租赁,依照法律规定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即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抗拒搬迁,但不影响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总之,无论租赁合同成立在抵押权设立之前还是之后,都应给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问题四:案外人占有应腾退房屋的,如何执行
案外人占有应腾退房屋的,在执行法院张贴了迁出房屋公告且公告期满后,仍拒不迁出房屋的,属于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适用《执行规定》第100条第(7)项,可视情节轻重,直接对其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问题五: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是否参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其债务的,可以执行其投资人的其他财产。
自然人的全部财产,是其所负全部个人债务的担保。无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的财产,是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全部财产中的一部分,应当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参与独资企业的财产分配。
问题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如何协助冻结
由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和股权流通管理机制有其特殊性。各地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管理规定不尽相同。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但受理该类股权的质押登记。为避免法院冻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被质押登记,造成执行困难的事实,执行法院在向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股权冻结裁定的同时,应同时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不得办理该股权质押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对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机构的地方,执行法院应当同时向托管机构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股权冻结裁定。
问题七:劳动报酬是否应优先受偿
企业普通职工的劳动报酬属于基本劳动权利,为保障民生,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对其劳动报酬应当予以优先受偿。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对其中相当于普通职工劳动报酬的部分,给予优先受偿,对明显超过普通职工劳动报酬的部分,原则上不予优先受偿,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在执行中发现企业主有恶意欠薪,利用劳动报酬优先受偿的规定逃避债务情形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问题八:税务机关以被执行人存在欠税为由,要求优先偿付税款及迟延履行金,如何处理
所有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都必须取得执行依据。按照《执行规定》第2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对没有取得执行依据的税款,不予清偿。
问题九:在存在一般保证人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执行法院对主债务人穷尽了执行措施后,执行的客观结果是主债务人仍未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即可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其他次债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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