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 : | 2013.11.01 |
生效日期 | : | 2013.11.01 |
时效性 | : | 现行有效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网络司法拍卖质效,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及《关于明确网拍工作格局调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宁波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的方法。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指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高效、透明地变价处理涉讼财产,实现涉讼财产交易价格和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贯彻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破产案件财产拍卖(变价)方式的选择,原则上以债权人委员会为主。
第四条 市中院执行部门和司法鉴定处共同管理、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在具体的操作中,各法院监察室进行监督,行装部门保障必要的经费,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完成。
执行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决定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启动、中止、撤回等;
(二)确定拍品权属,查明财产状况和有无瑕疵等,并制定《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移送财产权属证明及其它所需资料;
(三)确认当事人的身份、送达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审查确认优先购买权人;
(四)提出建议拍卖起拍价、保留价,协助办理个别拍卖财产行政备案手续;
(五)协同拍摄拍卖财产情况视频照片,协助接受电话咨询和看样;
(六)制作裁定,办理财产解封及交付手续;
(七)协调、处理拍卖财产异议及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对外委托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市中院注册、管理、维护和监督全市法院司法拍卖网店,并与淘宝网进行技术协调;
(二)确定保证金数额、保留价;
(三)审核执行部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四)根据执行部门建议,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可以因拍卖财产需要定)及照片;
(五)办理个别拍卖财产行政备案手续;
(六)上传《标的物情况调查》、《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和照片等资料到淘宝网,完成相关后台设置;
(七)拍卖公告信息上传“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法院门户网、淘宝网等,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中院鉴定处原则上每周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全市法院网拍信息,费用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视情每年向基层法院收取。
(八)组织看样,接受竞拍人及网络人技术咨询;
(九)市中院查看保证金到账情况并办理向基层法院划转手续;
(十)核对买受人身份,签订成交确认书;
(十一)向执行部门移交网拍后台结案数据及《成交确认书》;
(十二)整理网拍资料,建立档案;
(十三)协调、处理涉及拍卖平台内容的网拍异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已经上网拍卖的财产无正当理由不得改为传统拍卖,特殊情况需改,报本院执行局长及分管网拍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需二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网上变卖不受次数限止,但变卖价不变,公告要求与拍卖相同,一人应价即可成交,二人以上应买,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第七条 优先购买权须在开拍二日前经拍卖的人民法院确认,并在该拍品页面对应选项上明示。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应征询所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有二人以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网上抽签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第八条 拍卖公告期限、拍卖中止、撤回及再行拍卖、重新拍卖等依据仍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及《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执行部门、对外委托部门可以在财产评估阶段提前介入,为网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对外委托部门对评估机构应做好指导。
第十条 基层法院网拍案件,由该法院执行部门向对外委托部门移交资料后,经整理审核,报市中院司法鉴定处,统一上传淘宝网。北仑法院、鄞州法院可通过该院网拍平台自行上传,每月底向中院上报基本数据。
第十一条 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具体操作按《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暂行规定》或省高院《关于明确网拍工作格局调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办理。
第十二条 拍卖不动产标的在2000万以上的不动产、500万以上的动产的案件对外委托部门需报备监察室,监察室应履行监察职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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