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刘彬律师 3,209阅读4分56秒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3.03.19
生效日期 2013.03.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高法〔2013〕5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13〕55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多年来,我省法院在外汇扣押、开户、划转和结汇等方面由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造成操作难和执行难。经我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协商,现就执行被执行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执行中有扣划(押)被执行人外汇资金需要的,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其中现汇账户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基本信息登记后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现钞账户开立需事先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人民法院开立外汇账户后,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外汇帐户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外汇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上述账户的收入范围为执行中依法暂扣的外汇(包括现钞),支付范围限于外汇划付、结汇和退回原账户,账户收支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三、人民法院依法扣划外汇存款和对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时,可持必要的法律文书和证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请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在执行中还应注意,除了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以外汇给付的案件外,一般应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将被执行人的外汇存款结汇后予以扣划。
四、人民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外汇存款,或者要求银行将被执行人的外汇存款结汇后予以扣划,是一种司法行为,不同于个人结汇或提取外币现钞,原则上不受个人年度结汇或日提取外币现钞额度的限制。但各级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应注意识别和防范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执行规避外汇监管、违规结汇等行为,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做好外汇管理工作。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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