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 : | 2013.06.21 |
生效日期 | : | 2013.07.01 |
时效性 | : | 现行有效 |
文号 | : | 浙高法〔2013〕140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2013〕14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我院制定了《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6月21日
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
为践行司法为民和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工作宗旨,实现涉讼财产交易价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的方法。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网络司法拍卖选择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一般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主导进行,基层人民法院也可根据人员实际情况,决定由执行部门主导进行。
各级人民法院应组成专门小组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合理调配并明确人员,负责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书制作,视频、照片等展示资料制作,接受咨询及看样等事务性工作。
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查清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
(二)提出建议保留价;
(三)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四)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
(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
(三)确定保留价;
(四)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
(五)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八)移交网拍资料及成交确认书;
(九)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拍卖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条 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3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最低不低于5%。
第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需二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的,公告期限同拍卖,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第六条 优先购买权须在开拍二日前经拍卖的人民法院确认,并在该拍品页面对应选项上明示。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应征询所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有二人以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网上抽签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第七条 拍卖公告期限、拍卖中止、撤回及再行拍卖、重新拍卖等仍按本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进行。
第八条 已上网的标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改为传统拍卖,有正当理由需改为传统拍卖的,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向中院、高院说明情况。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贯彻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机动车、产权明晰、已腾空或容易腾空的房屋(包括异地)以及其它有意向竞买人的标的原则上均应在网上拍卖。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在基层法院上报随机选择拍卖机构时,应把关审查标的是否适合网络拍卖,做到能上网的均应上网。
第十条 全省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各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数量等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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